「廣州公司轉(zhuǎn)讓」關于注冊資本瑕疵登記的法律責任
2021-03-26 14:16:48
公司登記條例;第68、69、70、71、74、81、82、86條明確規(guī)定了原告在注冊資本瑕疵登記中的法律責任。從這些法律法規(guī)對廣州公司轉(zhuǎn)讓的明確規(guī)定來看,只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沒有明確規(guī)定相應的民事責任;更習慣于規(guī)定注冊申請人和注冊的特殊責任。明確如下:
(一)虛報注冊資本的責任。同時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公司已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5%以上15%以下的罰款;觸犯法律的,撤銷公司登記或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虛假證明的責任。提交虛假證明或者采取其他虛假方式進行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負責改正,并處以人均50萬元的罰款。觸犯法律的,撤銷公司登記或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虛假融資的責任。公司發(fā)起人、大股東不繳貨幣、轉(zhuǎn)讓權利或者虛假集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5%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規(guī)避融資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起人或主要股東逃繳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逃繳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登記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條件的廣州公司轉(zhuǎn)讓申請不予登記的,對必要的負責人和其他必要的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違法處罰。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對不符合規(guī)定前提的公司不予登記,或者包庇登記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必要的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違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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