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著作權權利沖突的表現(xiàn)形式及解決
2021-08-05 16:22:08
近日,筆者經常遇到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例如,山東淄博企業(yè)A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一鳴”文字商標注冊申請,該申請在商標局網站公布后,企業(yè)B與A取得聯(lián)系,要求A將“一鳴”商標轉讓給自己,同時B提出已經將該商標文字申請了版權登記,如果A不答應B的要求,B將提出商標異議阻止A商標注冊成功。
類似的案例還有:河北衡水某個體工商戶C委托石家莊某代理公司將自己的店名申請注冊為商標,該申請在商標局網站公布后,自然人D與C取得聯(lián)系,稱C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被其申請版權登記,要求C立即停止侵權。此后,C又接到自稱是北京市版權局的電話,稱有人將其商標申請進行版權登記,但C享有優(yōu)先注冊版權的權利,要求其立即支付1.76萬元的加急費進行版權登記。直到C根據對方提供的賬號給予匯款后,才得知自己上當受騙。
上述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沖突案例還有許多,要想解決此類問題,先要厘清商標權與版權的特點。
商標權與版權的特點
商標權是指經過商標主管部門授予申請人在某一類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標志,用以區(qū)別不同商品提供者的專有權利。其基本特征是顯著性,即社會公眾通過識別該商標能夠很容易的將該商品提供者與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區(qū)別開來。商標權的取得需要通過申請注冊來實現(xiàn),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權即版權,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獨創(chuàng)性,即獨立完成。著作權的取得屬于自然取得,作品獨立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無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獨立完成作品的人都應當享有著作權。
權利沖突的表現(xiàn)形式
既然是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沖突,不外乎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這兩種情況。據筆者了解,以前一種情形居多,后一種情形較為少見。
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種情形通常是商標所包含的文字、圖形抄襲、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內容。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已經取得的在先權利。
具體來說,如果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于商標申請日,那么一般在先權利人可以阻止商標的注冊。當著作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品的完成時間早于商標注冊申請日時,將不能阻止商標的注冊。
然而,如果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于商標申請日,但是商標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是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則該商標將被核準注冊,也就是著作權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作為區(qū)別標志要求具有顯著性,不得過于復雜難記,應是簡單明了,而作品則必須表達一定的思想含義,不能過于簡單。
實踐中最多的就是將一些獨創(chuàng)短句(包括部分影視作品、書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當這些短句本身表達一定思想內涵時,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海爾真誠到永遠”等。未經許可將他人這些獨創(chuàng)的短句申請注冊為商標時,就會造成權利的沖突。而另外一些缺乏獨創(chuàng)性的短句如“貓和老鼠”“英雄兒女”等則均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因而不構成權利沖突。另外,以下創(chuàng)作也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公眾領域的素材或者素材簡單組合;模仿、抄襲他人作品的,不視為著作權成立(但編輯作品除外)。
當出現(xiàn)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的文字和圖形的情形時,根據這兩項權利產生的基礎以及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基本上不會發(fā)生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的現(xiàn)象。
解決沖突的三個原則
對于如何解決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沖突,筆者認為,商標申請人在商標設計完成后應當保存手稿,作為獨立完成的證據,然后申請商標注冊。
如果在注冊申請后他人以著作權對抗注冊商標時,就需要考察對方是否擁有著作權,以及取得的時間,如果對方著作權登記在商標申請日之后,那么自然可以不用理會,如果要是在商標注冊之前就需要引起注意了。
當面臨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沖突時,筆者建議注意以下3個原則:取得在后的著作權不能阻止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取得在先的著作權基本上能夠阻止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但不是絕對的;構成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不一定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