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商標的作用
2021-07-21 18:52:46
大家應該知道,當一個商標注冊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會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有意或無意的出現一些其他近似商標。在中國,幅員遼闊企業(yè)眾多,市場經濟起步較晚,人們的商標法律意識正處于“初級階段”,還很不成熟的情況下,這種現象不可避免。此外,由于不同的個人對商標所構成文字、圖形的讀音、含義、寓意、構成等的直觀感覺不同,會出現不同的主觀判斷結果,因此要準確判斷兩個以上的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甚為復雜,故相當困難。
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通過法律的保護,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力求創(chuàng)立自己的商標品牌。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確保自己的利益,企業(yè)往往都制訂一些適合自己的實際特點的商標戰(zhàn)略。例如,在現有使用的注冊商標基礎上,進行保護防御性商標注冊,是其中較常用的手段之一。這些戰(zhàn)略性注冊商標通常有“聯合商標”,“防御商標”,等。
雖然,對于這些情況,可以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異議、爭議、撤消注冊不當或者通過工商管理部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等法律手段來解決保護。但是這種保護總是被動的,范圍是有限的,而且對企業(yè)來說,需要付出長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異議、爭議、撤消注冊不當之類的案件,所需時間起碼長達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則極有可能前功盡棄,影響極大。
因此,聯合商標的注冊,目的不是為了使用所注冊的每一個商標,而是在主商標周圍建起一道防火墻,起到積極的主動防衛(wèi)作用,阻止他人注冊和使用近似商標,使動機不純者無隙可乘。同時這些商標又能起到商標的儲備作用,一旦市場需要,可以主動方便地調整商標策略,推出備用商標。
雖然聯合商標在中國《商標法》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中已含有聯合商標的意思,并在客觀和實質上已被應用而存在。由于聯合商標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標的相關群體,它們只能屬于一個商標所有人,不能分拆轉讓;同時聯合商標中只要有一個商標被使用,即可視為全體聯合商標被使用,因此,聯合商標中未被使用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 “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該商標的規(guī)定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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