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哪些是惡意搶注商標注冊?
2021-07-21 18:49:10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和實踐,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quán)利的惡意搶注商標注冊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guī)定申請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quán)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yè)價值的商號、外觀設(shè)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將本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注冊后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產(chǎn)地或者特點等發(fā)生混淆。例如:
1、 將旅游景區(qū)名稱申請注冊于“旅游服務(wù)”項目上。(“天柱山”)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chǎn)地名稱申請注冊于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 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申請注冊為商標。(“PDA”、“法律人”)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注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不予注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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