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商標糾紛的效力
2025-09-04 20:05:33
法院調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制作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按法定程序生效后的法律后果。法院調解是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一種形式。因此,法院調解一旦成立,就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同等的既判力、約束力和執(zhí)行力。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結束訴訟
法院的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法官、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的這種法律效力與生效判決具有相同的程序后果。首先,是訴訟程序的終止。沒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就不能進行調解、審判和判決。
2.確認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由于法院調解與法院判決相同,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司法權解決民事案件。
因此,法院調解一旦成立,不僅終結了訴訟程序,而且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確認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并據(jù)此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3.不允許進一步起訴。
法院調解筆錄和法院調解書一旦生效,就是解決本糾紛的權威法律文書,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
4.不允許上訴。
法院調解是在法院法官主持下成立的,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此外,在生效之前,當事人有權后悔。所以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簽收后,一般不存在上訴反對的問題。同時,法律不允許生效后反悔,不允許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調解書提出上訴。
5.它可以被強制執(zhí)行
法院調解成立,是因為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經(jīng)過協(xié)商自愿達成的。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覺履行,而不需要執(zhí)行程序。但也有少數(shù)不能自覺履行調解協(xié)議中確認的義務。因此,享有權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可以將生效的調解書或者調解筆錄作為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jù),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
法院調解的調解協(xié)議來源于二審或者再審程序的,在法院調解成立后,即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原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原生效的調解筆錄、調解書視為撤銷,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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