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jù)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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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510772028, 萬事惠注冊公司周小姐 于 2020-07-02 0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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